通辽八百余万“借款”案:法院不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五 )

  通辽中院作出的(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部分) 。

  判决书载明 , 该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 , 涉案886.7万元是否实际交付给付敏、李占敖、宏图公司 。

  法院对争议事实综合认定如下:从借贷金额和交易习惯来看 , 李淑云主张的借贷金额为886.7万元 , 数额巨大 。 即使如李淑云、李国志所述 , 该886.7万元是自2011年6月份开始分期出借 , 则至2012年3月份 , 10个月的时间 , 近900万元的借款 , 月均约90万元 , 全部为现金 , 无一笔银行转账 , 甚至在历次庭审中 , 李淑云也未能提供任何一笔其本人大额银行取款凭证 , 明显与常理不符 , 亦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

  从款项交付情况来看 , 本案中李淑云述称是将现金交给李国志 , 通过李国志出借 , 此前与付敏、李占敖素不相识 。 首先 , 对于如此巨额资金 , 在李淑云与实际借款人未曾谋面的情况下而通过李国志转借 , 与常理不符 。 其次 , 李淑云对于巨额资金何时、何地交付给李国志 , 每次交付数额是多少 , 均不能进行准确、清晰陈述 。 李国志在历次庭审中对交付次数与各次数额亦不能作出准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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