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八百余万“借款”案:法院不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六 )

  从李淑云的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情况看 , 对于近900万元巨额现金的来源情况 , 李淑云和李国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无任何银行存取、转账记录 , 实难令常人相信实际交付借款的真实性 。 李淑云亦未证明或合理说明出借巨额资金后 , 其家庭财产的相应变动情况 。

  从涉案欠条约定内容情况看 , 李淑云向与素不相识的付敏、李占敖出借款项 , 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 。 但欠条上未有任何利息约定 , 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与李淑云利息收益的预期相矛盾 , 亦与一般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约定的关注程度不符 。

  另外 , 李淑云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抵押或担保 , 甚至与借款人素未谋面 , 前序借款尚未偿还 , 继又出借大额款项 , 此交易情形与一般出借人的风险意识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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