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八百余万“借款”案:法院不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七 )

  判决书显示 , 由此可见 , 涉案借款 , 无论从李淑云的现金来源及其家庭财产变动情况 , 还是从交付方式、交易惯例来看 , 均无法认定李国志已将886.7万元实际交给付敏、李占敖或宏图公司 , 亦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故本院对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 。 如李淑云确有证据已将相关欠款交付给李国志 , 其可向李国志另行主张权利 。

  判决书显示 ,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 撤销通辽中院(2018)内05民再42号民事判决及科区法院(2018)内05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淑云的诉讼请求 。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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