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购房购车 分手怎麽办( 四 )

  案例:  

  婚前购房登记一人名下 法院判各占50%产权

  另一对恋人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 , 2015年两人分手 。 2012年10月 , 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房 , 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 , 经二人商议 , 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买卖合同 。 之後 , 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万元 , 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万元 , 房屋登记在李婷的名下 。 2016年6月30日 , 周洋取得购房资格後 , 与李婷联系办理房屋过户 , 但李婷置之不理 。 周洋发现她通过中介公司拟出售该房 。

  对此周洋认为 , 双方共同购房 , 李婷擅自出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 所以起诉前女友 , 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 自己与李婷分别占78.3%和21.7%的权属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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