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药品违法行为将明确界定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采访人员赵文君、屈婷)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 , 不便于精准惩治 。 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 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

专家表示 , 科学地界定假药、劣药 , 并实施科学监管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 。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 ,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 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 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 , 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 , 并从严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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