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招了( 二 )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 , 谁来调查?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 , 在第1030条第3款中 , 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 “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 , 实践中难以操作 , 容易产生推诿扯皮 ,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 , 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 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 , 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

周敏委员也指出 , 第1030条第1款中 , 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这里没有调查主体 , 谁来调查?是公安机关调查?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调查?还是被侵权人调查?如果不明确主体 , 实践中理解上就会造成歧义他建议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和建筑物管理人经调查 , 或者公安机关、建筑物管理人、被侵权人经调查后难以确定侵权人的 , 否则在执行当中容易引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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