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招了( 五 )

齐玉委员同时指出 , 实践中 , 同一侵权行为可能既产生民事侵权责任 , 也产生了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 , 由此造成责任的聚合 , 几个责任可能都需要侵权人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 , 这时涉及到责任承担的优先顺序问题 , 而这一点在过去的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 。 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也没有体现 , 所以建议考虑在草案中对责任聚合问题及解决的途径作出规定 。

曹建明副委员长还建议 , 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 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 参照第1029条 , 是否可将“建筑物”扩大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高空抛物、坠物”应当不仅限于建筑物 , 对于从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 , 也应当承担责任 。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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