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招了( 四 )

故意和明知抛掷?引入惩罚性赔偿

郝明金副委员长说,建议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 从建筑物中或者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 , 有的是扔的很重的物品 , 对人伤害很大 , 经常致人死亡 , 这就推定属于故意和明知 , 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 该条后面的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也是“惩罚性”的 。

侵权责任怎么担?规定责任承担的优先顺序

王胜明委员指出 , 第1030条第2款规定 ,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形形色色 , 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 , 属于企业法人 , 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 , 有的具有独立财产 , 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 ,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建议进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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