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物]高空抛物问题细节:谁是调查主体,依法调查依什么法( 四 )

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如果未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

但在王胜明委员看来 , 草案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个专业术语 , 其适用范围是什么?不同的建筑物管理人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区分好的小区和不怎么好的小区 , 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 , 物业管理品质相差很大 ,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该如何认定?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形形色色 , 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 , 属于企业法人 , 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 , 有的具有独立财产 , 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 , 这些情况如何区分?”他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