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湖北公布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工( 五 )

2女子搬脚手架受伤致残9次庭审终获百万元赔偿

2014年3月 , 浙江一公司因施工需要 , 将工程A座裙房地下一层钻孔工作承包给卢某某、何某某夫妇 。 何某某在搬运脚手架过程中 , 因地下室照明设施不完备 , 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且多处积水 , 她踩到盖有泡沫板的风井洞 , 坠落至地下负二层受伤 。 经司法鉴定 , 何某某构成二级伤残 。

因该工程曾多次转包 , 2015年9月7日 ,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卢某某、何某某委托 , 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 , 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四家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923432.08元 。

经过各方取证 , 9次庭审 , 2017年9月6日 , 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判令被告A、B、C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587497.21元、519485.82元、549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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