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开幕,专家呼吁规制电( 二 )

  “平台竞争综合化会导致限制竞争问题 , 适度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 。 ”王健表示 , 竞争法适用应提速 , 而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 , 其次是电子商务法 , 而反垄断法的适用门槛最高 。

  王健表示 , 目前 , 我国已经出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省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调查处理的限定交易案件 , 但其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亟需跟进 , 其中第22条和第35条的适用要激活;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则令人期待 , 适当的时候应发挥其破局的作用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表示 , “二选一”是强制交易 , 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 , 这与反垄断法有较大的相关性 。 但竞争法学界有少数专家认为 , 考虑到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业问题 , 适用反垄断法有难度 , 因此建议“再等一等 , 看一看”、“让子弹飞再飞一会” 。

  “考虑到‘二选一’的负面影响 , 这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不应当继续下去 。 ”王晓晔说 , 8月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 , “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 , 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明确了“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 。 反垄断法适用也不能再“等一等 , 看一看” 。

  王晓晔还指出 , 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暂行规定》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 该规定9月1日已正式实施 , 或促进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

  强调平台责任转向侧重平台治理

  在论坛上 , 平台责任和平台治理也成为专家热议的话题 。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指出 , 平台治理需要三位一体 , 包括政府治理平台 , 政府与平台合作治理 , 以及平台的自我治理 。 在政府隔层监管难的情况下 , 更要发挥平台本身的自治作用 。

  周辉建议 , 政府遵循必要性监管的原则 , 认识到发展平台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 也是政府监管的出发点 。 政府要不断研究平台经济 ,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 找准具体的问题 。 同时监管要遵循比例性原则 , 针对不同风险的平台商业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 要从强调平台责任向侧重平台治理上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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