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贵州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先河 贵州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 二 )

立足“资源有价” , 抓生态补偿制度建设

赤水河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 , 进一步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 , 谁破坏、谁恢复 , 谁受益、谁补偿 ,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 切实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环保的重视 , 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能力 。

在流域推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 , 切实加强了污染防治 , 特别是工业污染;有效遏制了上游向下游排污 , 解决了流域水污染难题 , 促使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

赤水河流域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积累了一批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 通过制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 , 明确上游毕节和下游遵义两市的职责 , 确定补偿金额、核算办法、核算指标 。 关于生态补偿程序 , 贵州生态环境厅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 , 水利厅负责流量监测并通报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厅根据水量和水质情况 , 核算生态补偿资金并通报省财政厅和地方政府 , 财政厅按照环保厅通报的生态补偿资金 , 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 , 实施划转 。

生态补偿落实的关键在于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 赤水河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归集的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 , 专项用于赤水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 不得挪作他用 。

立足“长效机制” , 抓环境保护河长制

赤水河流域遵义段 , 由于早期小、散、乱白酒企业排放大量污染物 , 使得赤水河局部水体受到较为严重的污染 。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 , 赤水河流域水质得到一定程度改善 , 但水体中总磷、氨氮等污染物仍有升高趋势 。

为改善河流水质 ,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 把赤水河纳入“河长制”这项流域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保护流域水质 。

河长制考核要求赤水河流域内各“河长”确保各年度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 , 并由贵州生态环境厅对“河长”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由于考核的对象是“河长”而不是政府或部门 , 这就增强了各“河长”的责任意识 , 使其每年都将流域环境保护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

赤水河流域河长制的实施 , 将地方权力与环境质量直接关联 , “生态环境”的行政地位与“经济发展”开始平等 , 治水不仅是部门职责 , 更涉及政府考核 , 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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