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最高法、最高检: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今天(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释》明确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
《解释》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 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 即可入罪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解释》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 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 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 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 达到相应标准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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