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媒体评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尺子需要尺子

  人生而被丈量——从胎儿头围到墓碑大小 , 各种各样的尺子 , 标记人方方面面的性质 。

  属于自然的 , 高矮胖瘦、黑白黄棕、男女老幼;属于社会的 , 是非善恶、江湖庙堂、有无成就 。

  有的尺子刻度清晰 , 比如法;有的尺子刻度模糊 , 比如情 。 中国有几句口头禅“来都来了”“大过年的”“他就是个孩子” 。

  什么叫孩子 , 天真烂漫婴儿肥?骨头的长势有尽头 , 精神的发展没有疆域 。 地球上平均1秒钟出生4个婴儿 , 他们降生在不同的洲、国家 , 所处地理环境、社会文化和家庭条件各不同 , 于是 , 他们处在“孩子”范畴的岁月 , 注定各不相同 。

  不久前 , 大连市一名10岁女童遇害 , 嫌疑人于当日归案 。 10月24日 , 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蔡某某(男 , 2006年1月出生 , 13岁)……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 ,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 ”

  紧接着 , 一些媒体报道 , 蔡某某曾有过多次疑似骚扰成年女性的行为 , 并且在作案后从容抛尸 , 甚至若无其事地与被害人家属交谈 。 尽管执法机关的处置结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但人们义愤难平 , 上述后续报道 , 更突破了公众对公共安全需求的底线 。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尺子和尺子对撞 。 对世界各国来说 , 用“法”定义“孩子” , 拿“年龄”一刀切 , 已经是最公平的方式 。 但当“孩子”作恶 , 刚性的尺子展露出柔软的一面 , 却无法安抚人情的骇浪 。

  早在1999年 , 中国就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不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制定了规范标准 , 更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甚至是具体到继父母、养父母在管理教育上的责任 。 也就是说 ,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是有法可依的 。 可即便参照法律规定 , 蔡某某的“疑似骚扰行为”却并不构成“严重不良行为”(除非纳入“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没有达到“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标准 。

  防微未能杜渐 , 不管是因为立法天然的滞后性 , 还是犯罪预防本身就存在与人身权利的竞合关系 , 总之 , 当蔡某某已表现出异常的行为征兆时 , 我们的预防机制没能起到作用 , 最直接的恶果 , 就是另一名未成年人遇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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