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15)

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 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 , 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 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登记 ,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核时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执业能力考核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事项的 , 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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