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11)

(八)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 除约定退还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外 , 其他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材料都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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