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43)

第五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四)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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