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17年迎来大修( 四 )

修订草案明确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 , 从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等 。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 因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为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客观 , 经委托人同意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 , 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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