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被标注“骚扰电话”之争 是否侵犯号码户( 四 )

  标注系用户真实评价不构成侵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首先 , 本案天平公司使用的电话号码 , 被大量使用奇虎公司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标注为骚扰电话 , 奇虎公司通过其平台对该客观事实予以展示 , 天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未使用该电话号码对用户进行骚扰 , 亦无证据证明奇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且行为违法 。

  其次 , 天平公司当庭确认涉案号码被标记为骚扰电话后 , 呼叫量、咨询量以及用户满意度并未明显下降 , 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 , 可见天平公司经济并未受损、社会评价也未下降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奇虎公司存在侵害天平公司名誉权行为 , 天平公司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

  2019年1月25日 , 杨浦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 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天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天平公司、奇虎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 ,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文中单位名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外 , 均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案后释法:

  如何判断标注是否正当?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号码标注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 因该案的判决 , 涉及成千上万至亿的手机用户 , 社会影响大 , 法院判决后 , 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了案件 。 在通报中 , 法院指出:

  第一 , 判断标注行为是否正当应以“内容是否失实”和“是否宣扬他人隐私”为标准 。 奇虎公司通过平台对用户标注结果加以客观展示 , 反映了用户对天平公司电话号码性质的真实评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