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遛狗不牵绳、逗狗被咬伤,宠物犬“惹祸”谁来担责( 九 )

严守养犬规定 , 及时保留证据

西城区法院通过近年来受理的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发现 , 该类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 , 社会公众对非接触性宠物犬侵权认识不足;第二 , 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时有出现 , 但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第三 , 流浪狗侵权中责任人不明确导致维权难 。 针对以上特点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分别给出应对措施 。

对于非接触性致人损害的情况 , 任杰指出 , 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认为只有宠物犬“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的行为才应属于侵权 。 但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 , 虽然没有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 , 但如其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 , 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所称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宠物犬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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