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食品乱象调查:有产品引发数十人中毒 “拔草”容易维权艰难( 五 )

  南都采访人员在数个给主播提供了开店渠道的短视频平台随机检索了水果、蔬菜、肉类中几类食品名称 , 发现不少卖货的主播主页备注中写有“VX”“微”等字样 , 明示或暗示潜在购买者可转移平台私聊 , 而并未使用该平台的开店服务 。

  网售食品的质量和售后问题在诉讼数据上也日益凸显 。 南都采访人员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 ,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21日 , 该法院受理的303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和104件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 , 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 最为典型问题包括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等 。 经营者发布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 , 虚假宣传的现象也有出现 。 此外 ,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消极应诉、拖延诉讼、延迟履行生效判决等情形 , 部分电商平台处理投诉时的态度不够积极 , 解决纠纷方式比较单一 。

  法规:营销方式繁杂成监管难点 平台责任待厘清

  “带货”为何成为监管难点?朱巍向南都采访人员表示 , 让人眼花缭乱的营销操作模糊了平台的定性 , 也就让其责任范围不够明晰 。 目前《电商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有具体规定 , 但没有对社交平台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像直播、微博、微信这类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 , 在微商行为中的法律定性 , 该法暂时没有给出答案 。

  当卖货的网络红人不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上开店 , 而是通过留下微信号 , 在微信上进行交易时 , 货物不是从平台上进行买卖的 , 平台没有拿到其中差价 。 平台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只有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

  而当“带货”的主播与粉丝间直接存在打赏换取推广时长的“交易”时 , 直播平台的角色就变得模糊 , “比如说刷个礼物 , 那么平台上拿到一半的 , 刷礼物的钱就不单纯是打赏 , 这个打赏就变成了广告费 。 ”这时网红无疑是直接的发布者 , 但同样获取了利益的平台到底是发布者还是经营者 , 还存在争议 。

  发布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两种角色对应的是不同的责任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向南都采访人员表示 , 根据《广告法》 , 若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的 , 需要先行赔偿消费者 , 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青向南都采访人员表示 ,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言 , 满足“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何为明知?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 , 其曾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过投诉 , 反映过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那么平台对于该侵权事实应当属于明知 。 何为应知?如果销售者在直营店 , 销售自己品牌的产品 , 产品的质量、产地、功能等与宣传不符 , 或如果商家既是平台提供者也是销售者 , 那么平台对于该侵权事实属于应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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