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境】直播徒手攀爬高楼坠亡案终审,直播平台判赔3万元( 四 )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 , 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 , 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 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 应当予以纠正 。

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 , 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 , 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 , 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 , 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 , 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 。 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 , 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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