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管住“熊孩子”,教育惩戒规则还得迈过这些“坎”( 六 )

吴芷英称 , 担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比如应当惩戒但受法律法规限制 , 因而致使犯错学生未受惩戒的 , 教师或学校应无责;应当惩戒但惩戒不当或过轻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 后续又造成严重后果的 , 教师或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应当惩戒但因教师或学校主观原因没有惩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是教师或学校严重失职 , 应该进行严厉处罚 。

焦点四:家、校之外 , 还有谁应该共管“熊孩子”?

惩戒规则规定 ,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 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 , 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 , 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 , 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 ,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