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年假清不清零?该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二 )

临近年底 , 有不少劳动者还未休或未休完年假 。 那么 , 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 , 单位就可以不给年休假补偿吗?单位是否可以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 , 过期作废?现在 , 很多行业和单位规定年假只能在本年度使用 , 不可跨年度使用 , 如因职工自身原因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放弃 , 一次性清零 。

有人说 , 这样的规定有点冷酷无情 。 实际上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 “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 也可以分段安排 ,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这就把年假该怎么休说得十分清晰了 , 就是说当年该休的休 , 该休不休就作废 。 但因生产、工作特点 , 单位不能安排的除外 。 因此 , 有关单位实行“年假清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 只是敦促员工“该休的休”而已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 统筹安排年休假 。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 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 因此 , 职工如果未提出休年休假 , 即使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其休年休假 , 那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 , 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