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年假清不清零?该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三 )

“年休假清零”倒逼职工在当年把年假休完 , 不再给企业找出不批假的理由 , 如果不批那就是单位的问题 , 单位必须另行安排或给予补偿 。 如果不实行“年假清零” , 那产生的副作用是很大的 。 譬如:假如多个职工商议好后 , 把几年的年假囤在一起休 , 就会造成多个岗位产生较长时间的空缺 , 那这些岗位谁来填补?就算几个人不同时休 , 某个人的岗位较长时间出现空缺 , 必然对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 再说 , 有的年份休假的人特别多 , 有的年份休假的人又特别少 , 工作怎么好安排?因此 , 该休的就休 , 最好当年休完 , 这样比较均衡 , 工作比较好协调 。

“年假清零”可以让职工休假落到实处 。 问题是 ,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 必须统筹安排年休假 。 只要合理安排 , 工作做到位了 , 如果员工不肯休 , 那是员工自己的事情了 , 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 当然 , 要让带薪休假更好地落到实处 , 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为详尽的细则 , 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 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 同时需要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 , 不能再停留在“民不举 , 官不究”层面 , 要主动作为 , 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 , 确保“带薪休假”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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