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牛订到已关闭两个月的酒店,律师:涉嫌违反电商法、消法,可( 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 结合尤先生反映的情况 , 个人认为该平台可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该旅游平台未尽到对该酒店资格审核、经营现况进行核验更新的管理义务 , 并且在该酒店已关闭两个月的情况下仍与该酒店合作经营 , 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如该旅游平台在明知该酒店已经关闭的情况下 , 仍隐瞒该事实情况向消费出售旅行套餐 , 该行为可能涉及欺诈 。

  第三、该旅游平台在酒店不能提供住宿服务的情况下 , 未依法向消费者提供住宿保障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综上 , 尤先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请求该平台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 及请求该平台支付所收取费用的三倍作为赔偿;另外 , 还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部门反映上述清楚 , 请求对该平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至于尤先生提出的道歉请求 , 在本案法律关系中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范围 , 但可从道德层面与该平台协商主张 。

  相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 进行核验、登记 , 建立登记档案 , 并定期核验更新 。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 , 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不得误导消费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 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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