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二 )

行业乱象亟须治理

据《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了解 , 当下市场在售的辣条类食品种类繁多 , 尤其是名字更是五花八门 , 比如卫龙、小牛排、嘴巴香、真牛、开胃丝、牛板筋等等 , 数不胜数 。

此次《公告》规定 ,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 。 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 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 。 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 , 不得虚假夸大 , 不得误导消费 。

对此 , 朱毅认为 , 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 , 不得虚假夸大 , 不得误导消费 , 这是生产企业的本分 。 但由于辣条企业小散乱多 , 龙头企业又没有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 , 因此乱象丛生 。 在三令五申的重拳出击下 , 希望能减少和杜绝辣条行业的违规行为 。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就有严格规定 , 该项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重申 , 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七十条规定 ,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

第七十一条规定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 ,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 容易辨识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 不得上市销售 。

卫生问题饱受争议

期待新规规范正名

据了解 , 《公告》还从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面对辣条类食品的生产进行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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