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士容因未偿还1971万元欠款 , 被成都青羊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为让儿子上学户籍上曾是夫妻 2018年7月24日 , 经过近一年两个月的审理 , 成都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撤销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 认定龚士容需要和陈志阶共同偿还1033万元债务 。 但陈志阶和龚士容没有婚姻关系的说法 , 也获得了二审判决的证实 。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认为 , 从陈志阶与龚士容长子陈某出生的1988年 , 到陈志阶1995年和妻子金某离婚 , 陈志阶在这段时间内有合法婚姻关系 , 不能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二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 1995年陈志阶和金某离婚后 , 《婚姻法》已经实施 , 成都中院经过调查 , “无法查询到陈志阶、龚士容的结婚登记信息 。 ”所以 , 两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 成都中院二审中 , 债权人刘坤旭提交了打印于2015年7月6日的陈志阶、龚士容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 显示陈志阶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 配偶姓名为龚士容;龚士容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 配偶姓名为陈志阶 。 据此认为陈志阶、龚士容两人已经结婚 。 但随后龚士容、陈志阶也出具了一份打印于2016年1月7日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 显示陈志阶和龚士容的婚姻状况 , 分别为“离婚”和空白 。 成都中院经过调查发现 , 成都警方未能提供二人婚姻状况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 , 也未能提供龚士容变更婚姻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 , 因此 , “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是夫妻关系” 。 龚士容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自己和陈志阶户籍登记信息的婚姻状况栏中之所以会出现对方的名字 , 是为了小儿子能顺利入学才进行的更改 , 事实上没有更改依据 。 事后 , 龚士容已找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 , 将自己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改回为空白 。 二审再审均认定需共同还债 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 如何判定是陈志阶个人使用还是“共同生产、生活” , 成为案件的关键 。 对于这2000万元借款的流向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查到的相关转账记录显示 , 2000万元到达陈志阶账户后 , 被陈志阶直接转账到了十多个个人账户中或用于消费 。 龚士容认为 , 转账记录证明了这笔2000万的债务没有用于所谓的共同生产、生活 , 是归陈志阶个人使用 , 陈志阶本人也证实了相关款项“用来还债了” 。 成都中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4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 陈志阶自己签字的《家庭财产说明》等文件 , 证实了2000万借款是“通过对外投资经营 , 增加家庭收入和增进福利” , 虽然陈志阶表示是非自愿所写 , 但并无证据证实;成都中院调查得出的陈志阶、龚士容两人户籍信息和真实情况有出入的情况 , 法院推定两人在户口迁移及变更过程可能存在虚假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 , “应该作为两人诚信的评价标准” 。 通过陈志阶、龚士容两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证人证言等证据 , 二审法院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结合两人名下的公司仍然是通过儿子陈某持股、仍然属于“共同经营”的情况 , 成都中院最终认定陈志阶和龚士容二人是同居关系且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实 。 按照1989年出台的关于同居关系司法解释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 , 2000余万元的债务需要陈志阶、龚士容共同承担 。 2019年9月27日 , 四川高院对该案件作出再审裁定 , 驳回了陈志阶、龚士容的再审申请 , 认为成都中院认定陈志阶、龚士容两人是同居关系且共同从事生产经营 , 2000万借款为陈志阶、龚士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 , 并无不当 。 同居关系也可能要承担共同债务 12月25日 , 陈志阶接受上游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自己现在已离开成都 , 在外地打工赚钱来偿还相关债务 , “我现在破产了 , 不会拖欠别人一分一厘的本金 , 但是无力承担利息了 , 我会努力还债 。 ” 国内知名婚姻法专家许乃义向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成都中院、四川高院对于龚士容和陈志阶的关系认定以及后续财产处置 , 使用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 , “这份司法解释虽然出台30年了 , 但仍然有效 , 法院使用这份司法解释判案并无不妥 。 ” 2018年1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许乃义对采访人员表示 , 两审法院使用了30年前规范同居关系债务的司法解释而没用使用2018年涉及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原因就在于龚士容和陈志阶两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 但两条相隔近30年的司法解释中 , 都规定了同居或者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限制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 “举证责任都在债权人 , 而且同居关系的举证要求理应更高 。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多次联系债权人刘坤旭 , 但他一直未接听电话 , 没有回应相关问题 。 龚士容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 , 债权方提供的认定龚士容和陈志阶是同居关系、存在共同生产生活的证据效力不足 , 说服力不够 , 法院不应采信 。 目前 , 龚士容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案件监督申请 , 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请 , 正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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