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铅笔戳伤小朋友眼,幼儿园担一半责任

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室玩耍时 , 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 , 导致小明八级伤残 。 近日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幼儿园监管失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 , 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各赔7万余元 。

据了解 , 幼儿园系林某开办 , 2017年11月21日下午第一节课上课前 , 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 , 导致小明右眼受伤 。 第二天上午 , 小明在镇卫生院治疗 , 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临高县医院继续治疗 , 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 。 同年11月23日 , 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治疗 , 同年12月1日出院 , 共住院8天 , 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

因治疗效果不佳 , 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 , 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治疗 , 医疗费23925.44元 。 小明住院期间 , 该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 。 不久后 , 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庭 。 经鉴定 , 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 , 后续治疗费约需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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