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铅笔戳伤小朋友眼,幼儿园担一半责任( 二 )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 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 , 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 , 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 对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 , 小强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幼儿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小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 扣除已支付部分 , 海南二中院判决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小明7万余元 , 幼儿园赔偿小明7万余元 。

事发幼儿园为何要担责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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