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铅笔戳伤小朋友眼,幼儿园担一半责任( 三 )

本案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 , 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 首先 , 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虽事发突然 , 但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 幼儿园的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 , 应负有监控幼儿学生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 。 其次 , 事故发生后 , 该幼儿园并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家长 , 双方家长分别于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 , 故该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 , 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因此 , 该幼儿园对于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 。

法官提醒 , 铅笔虽是学习用品 , 但铅笔的尖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注意到该安全隐患 , 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 , 做好监控幼儿学生的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 , 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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