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作5年后“被辞退”能否索赔,法官:“用工”和“用人( 二 )

12月31日上午 , 东西湖区法院法官游惠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栏目 , 市民张先生(化名)打进电话 , 咨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

据张先生介绍 , 每年1月1日 , 他都会与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 派遣至某家事业单位工作 , 已经五年 。 现在合同即将到期 , 已经有其他公司的新员工来接洽工作交接问题 , 这才知道事业单位已把自己服务的项目转给其他公司承包 , 自己所在公司也没打算和包括他在内的一部分员工续签合同 。 在此之前 , 张先生没有收到任何辞退通知 , 他认为自己是“被下岗”了 。 询问法官:“我是否可以依法向这家事业单位索取赔偿?”

游惠提醒张先生 , 其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派遣至其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张先生属于劳动者 ,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 , 而事业单位属于用工单位 , 两个概念差别很大 。 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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