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火车站设吸烟室" 法院驳回:法律依据不足( 三 )

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 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禁烟区域张贴显著禁烟标志 , 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厅四角位置设置吸烟室 , 内部配备有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及排烟设备 , 安排人员对吸烟室卫生定期进行清理 , 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语 , 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 。

因此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 原告殷清利主张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从合同义务 , 降低了候车大厅空气质量 ,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第二个焦点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内设置吸烟室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 , 而且郑州东站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吸烟室进行管理 , 防止烟雾扩散 , 并未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 因此原告主张取消吸烟室及拆除吸烟设备的法律依据不足 , 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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