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依法打击“职业吃货”须多维度发力( 二 )

“淘宝网的生命线是为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保证 。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 淘宝网与卖家联手共同构筑了消费者保障体系 , 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 。 ”淘宝网在起诉书中说道 。

淘宝网认为 , 以退货为目的 , 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 , 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 , 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 。 同时 , 也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 , 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 , 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 。

滥用会员权利被诉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淘宝网的起诉不仅是为自己 , 也是为平台的经营者维权 。 曾遭遇“职业吃货”的商家洋洋(化名)说:“淘宝这种做法是为我们小卖家考虑 , 当初我的问题反馈到平台后 , 接待我们的小二一直在找各个部门协调此事 。 ”

在平台自治规则中 , 也可以看到淘宝对于“职业吃货”这类行为的警惕 , 例如注册会员的权利和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恶意的规则 。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 ,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

对于滥用会员权利 , 《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界定为“指会员滥用、恶意利用淘宝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 。 其中 , 欠缺交易意愿 , 恶意利用退款流程的便利性以实现其他牟利目的 , 购买商品后异常频繁地发起退款 , 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便属于滥用会员权利 。

此外 , 淘宝网还对滥用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屏蔽订单异常留言、限制投诉、屏蔽评论内容、限制会员登录、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 。

在上述两案中 , 淘宝网认为宏某、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 , 严重违反服务协议 , 干扰淘宝网平台经营秩序 , 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 , 遂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诉讼 , 要求宏某、周某赔偿损失 。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 , 被告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 , 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 , 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 , 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 , 干扰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 , 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人力物力资源 , 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 , 还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 , 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 。 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宏某被起诉后 , 始终没有出现 。 因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 , 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 。 在开庭时 , 宏某经法院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 判决宏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律师费1万元 。

营造公平诚信环境

彻底打消吃货念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 , 淘宝网索赔1元钱 , 从金额上来说可能只是具有象征意义 , 但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滥用会员权利 , 并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货的“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 , 是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一种体现 。

“平台在制定规则时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范 , 成文的规则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 同时 , 相关规则在内容设置上及时提取、定义重要关键词 , 回应最新的平台管理问题 , 顺应当下平台建设需要 , 有利于切实解决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问题 , 有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 , 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 。 ”高艳东说 。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刘家辉看来 , 对于此类恶意行为 , 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诚信、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 1元钱的赔偿虽然只是象征性的惩罚 , 但司法判决的规范意义更为关键 , 淘宝网起诉目的是为了公平、诚信的平台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 体现了为千万商家撑腰的公益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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