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依法打击“职业吃货”须多维度发力( 三 )

高艳东认为 , “职业吃货”案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一是能使众多为此类恶意行为所困的商家摆脱被动的局面 , 减少因“职业吃货”等的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 也减少由此流失客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二是能使消费者接触到更加真实的评价 , 全面了解商品 , 从而购买到更为心仪的商品;三是能使平台避免被此类虚假投诉牵扯过多精力 , 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 , 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能使市场经济秩序归于稳定 , 促使线上购物模式平稳运行 , 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

高艳东建议 , 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也不应止步于此 , 还应从更多维度进行打击 。 在刑事上 , 当“职业吃货”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 , 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 , 且退款数额达到涉罪法定金额时 , 可认定为诈骗罪;当“职业吃货”以给差评等相威胁 , 迫使商家放弃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赔偿金 , 且达到法定数额时 , 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职业吃货”给出虚假差评 , 损害商家信誉、商品声誉 , 且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时 , 可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在行政上 , 随着2020年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 , 此类恶意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 , 恶意投诉也将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 , 绝不姑息此种恶意行为 , 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 。 ”高艳东说 。

(采访人员 张维)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