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这份《代维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杨支柱 有朋友发给我一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与李海国先生签订的《代维协议书》《代维协议书》 , 问我这合同属于合同法里的哪一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没有什么代维合同 , 但是能不能说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呢?这当然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 即使是合同法里的有名合同 , 如果名称与具体内容不符 , 特别是具体内容已经部分履行或履行一段时间 , 那就只能先据实正名 , 然后才能循名责实 , 否则合同写那么多条文干什么?岂非写个名称就行了?当然同一个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包括两种合同 , 但那也是根据具体内容而非合同名称来判断的 。 看内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分公司与李海国签订的《代维协议书》显然是一个劳动合同 。 以下合同内容均为直接引用—— 2、代维区域:白沙、西冲 3、代维范围:代理维护电信机房的总配线架、交接箱、分线箱(盒)、用户线、用户电话终端、电信杆线的日常巡查、维修、整治 , 三线交叉保护 , 用户障碍维修 , 用户的装、拆、移工作 。 4.1.1、代理人员每天应填写工作日志…… 4.1.2代维人员在接到客户反映或电信部门通知的电话障碍时 , 应认真做好登记 , 详细填写障碍单 ,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 对自己无法处理的障碍 ,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电信部门 , 并配合电信部门及时处理 。 4.1.3、所有障碍修复后 , 必须由客户在服务监督表上签证 。 4.2.1、因交换、传输、电源灯重大通信障碍或全阻时 , 必须在20分钟内上报甲方监控中心 。 6.4、代维人员在尽心线路设备维护时 , 应严守线路操作规程…… 6.5、代维人员在进行入孔、管道、高空作业事应在周围设置安全防范标志 。 7.2、在协议有效期内 , 因电信资费调整、物价上涨及业务发展等原因 ,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及代理标准提高或降低乙方各种酬金标准 。 8.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8.2、甲方在每月的30日前向乙方发放上月的代维酬金 。 9.1、乙方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维工作 , 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 , 经甲方考核后 , 获取代维酬金 。 10.1、乙方……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 12.2、乙方违约 , 造成甲方损失应当赔偿 , 赔偿金额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乙方的服务造成甲方荣誉损失的罚款 , …… 上述条文表明乙方李海国所从事的完全是甲方电信公司维修人员所从事的劳动 。 李海国的工作场所都属于甲方电信公司或者它的客户 , 正是电信公司自己的维修人员的工作场地 , 劳动过程(不仅仅是结果)完全处于甲方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之下 。 代维金像工资一样 , “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按月发放 。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 还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升降乙方的酬金标准 。 甲方对乙方与第三人(包括用户和可能受到事故损害的他人)关系的高度关心和明确要求 , 表明在第三人眼里乙方就是甲方的员工 。 用“上报”、“考核”、“罚款”这些词而不用“告知”、“验收”、“赔偿” , 也表明了甲方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上司对下属的态度 。 所有这些都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 长达4页的合同文本中跟劳动合同定性相冲突的只有三条—— 1、代维资格:有一定电信设备维护能力的单位或具备委托代办电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 7.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 并查验其证件的真实性 。 15.1、本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 甲乙双方不因本协议及附件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对“设备维护能力”的要求被前述“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冲掉了 , 并不需要订约时具备 。 “个体工商户”也不过是用以逃避劳动合同用工方责任的一个甲方自己都经常忘记的幌子 , 实际上什么都不需要 , 是个干活认真、有一定学习能力和体力的普通劳动者就可以了 。 合同封面、结束处和第2页、第3页的4处签字均为“李海国”个人姓名 , 结束处的签名后标注的是个人身份证号而非营业执照号 。 只有合同第1页的当事人名称打印了“注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但空格里填写的也是“李海国”而并无个体工商户字号或营业执照号 。 事实上 , 这份所谓代维协议李海国是2018年10月15日签字的 , 合同第15.7条规定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 , 而李海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核发日期是2018年11月29日 , 签字时李海国并不是个体工商户 。 从合同内容中也完全可以看出签这个合同的不应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而是个人劳动者 , 因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反而通常会安排自己的员工去从事甲方安排的维修工作 , 形成一种劳务派遣或转委托关系 , 不利于甲方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按月支付酬金也莫名其妙 。 除了前述一大堆合同条文表明乙方是个人劳动者而非个体工商户外 , 甲方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甲方盖章时间也有意思 , 竟然比李海国的签字早两个多月 , 是2018年8月7日 。 这说明了甲方授权代表人高高在上完全不准备跟对方讨价还价的心态 , 这显然也是强势一方跟弱者(劳动者、消费者、患者等)订合同时常有的心态 。 经询问李海国的家人 , 李海国的维修工具和材料属于甲方 , 李海国每月的酬金都由甲方直接打到他个人账户用于家庭生活 , 甲方甚至还给李海国缴纳了意外伤亡保险 。 这怎么可能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另一个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关系?我又问了李海国每月的“代维收入” , 说是一年约5万 , 这钱给一个40出头的男劳力发工资都偏低 , 让他拿什么去租场地、缴纳营业税和给雇员发工资?甚至给李海国的银行卡支付酬金的对账单上 , 也有3个月显示的不是“代维酬金”而是“工资” 。 大概是担心“个体工商户”这块遮羞布衣不蔽体吧 , 毕竟签订合同时李海国还没有注册个体工商户 , 合同第15.1条又直截了当地否认跟乙方存在劳动关系 。 “本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 这真让人大开眼界 , 我还从没有见过合同文本里声明不是什么合同的 。 本协议也不是买卖合同 , 不是赠与合同 , 不是租赁合同 , 不是寄托合同 , 不是储蓄合同 , 不是借用合同 , 不是运送合同 , 不是合伙合同……不是的东西多了 , 为什么不说不是那些种类的合同呢?这叫“此地无银三百两” , 因为甲方起草合同时自己就知道它是劳动合同 , 只是不想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工工伤或无过错被辞退时的责任而已 。 这些规定是用以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 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使之失效的 。 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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