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依法强制隔离维护公共利益 多人因隐瞒接触史违反传染病
法制日报全媒体
采访人员 文丽娟
见习采访人员 张守坤
2月3日凌晨 ,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 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 采取相关措施 , 并隔离收治 。
2月2日晚上 , 江苏徐州警方发布通报 , 张某隐瞒到过湖北并有发热的情况 , 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 , 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 , 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 ,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连日来 , 多地频繁发生因到过湖北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 不主动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 。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的专家认为 , 疫情敏感时期 , 一些人员在该病发生后 , 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隐瞒到过武汉或有意回避去过武汉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不过 , 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时 , 应警惕发生大多数人暴力的情形 , 合理保障公民的权利 。
隐瞒情况传染他人
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汕头警方发布的通报 , 1月23日 , 湖北省枣阳市人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 , 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 。 其间 , 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 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 , 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 , 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1月29日 , 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 1月31日 , 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 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
2月2日 , 汕头警方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 采取相关措施 , 并隔离收治 。 同时 , 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
无独有偶 。 江苏徐州人张某也因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 , 被徐州警方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 ,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同时 ,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该条规定 , 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 ,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据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介绍 , 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 虽未宣布紧急状态 , 但武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采取了封城的隔离措施 。 如果在该措施实施、国家卫健委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后 , 仍然隐瞒到过湖北的情况 , 不报告的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 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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