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④ 全国涉嫌危害公共(20)

在此 , 需要强调的是 , 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 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 在这种“放任”心理状态下 , 其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 比如在上述案例4中 , 云南景洪的一名新冠患者在确诊后 , 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 , 这名患者的主观方面就属于“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 并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属于间接故意 , 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

那么如果当事人行为时还没有确诊为新冠患者呢?我们认为 , 需要综合考察患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比如患者行为时社会大众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相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经离开重点疫区多长时间、患者自身有无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 。 我们可以看到 , 上述案例当事人中 , 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患者 , 最初并没确诊 , 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感染 , 或只是密切接触者 , 有的甚至还没有明显症状 , 那么 , 这些患者的主观心态上可能都抱有侥幸心理 , 到底是属于 “放任心态” , 还是属于“基于自信造成的过失”?从这个角度来说 , 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 可能需要更加全面的审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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