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④ 全国涉嫌危害公共(17)

从目前警方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 , 这些新冠患者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这些涉嫌犯罪的患者中 , 绝大多数患者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 而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只有两例 。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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