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④ 全国涉嫌危害公共(19)

其次 , 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区别 。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 , 辨析这两个罪名 , 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如果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过失 , 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即当事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 , 但轻信能够避免 , 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主观性的判断 , 尤其是到底属于“放任心理”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

4、特别强调 , “放任”心理状态下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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