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凤起右肩前部的疤痕 , 他称这是被关期间遭公安用绳捆留下的疤痕证据 。 1991年6月10日中午前后 , 薛凤起被送进长垣县看守所 。 几天后 , 他又被提到刑警队 , 要他说出在什么地方还藏了什么东西 , “我不知道 , 他们就又开始打我 , 但我还是说不出他们要我说的内容 , 牛局长就蹲在我跟前 , 很急的说:薛凤起 , 人家走路的能把薛彩芳的鞋放那么远吗?”他称 , 因受不了殴打 , 便按照他们的思路招认在麦地藏鞋 。 他不知道鞋的具体样式、颜色 , 又被打 , 直到猜对才结束 。 3月15日 , 采访人员见到薛凤起时 , 他两个肩膀前部的疤痕依然清晰 , 后背及双臂上有许多细微的疤痕 , 但需要侧着阳光才能看见 。 同监室人员:关押期间他身上不断有伤
▲薛凤起左肩上部的疤痕 , 他称这是被关期间遭公安用皮带、三角带抽打留下的疤痕证据 。 薛凤起说 , 自己几乎每次被提审时都会挨打 。 他在检察院批捕科提审时翻供 , 当夜却再次被警方带走6个多小时 , 遭殴打 , 浑身是伤 , 答应永不再翻供才算罢休 。 噩梦并未结束 。 薛凤起被批捕后 , 警方问的更细 , 逼供、诱供的次数并未减少 , “绳勒胳膊、烟灰烫后背 , 皮带、三角带抽打等等 , 都有” , 薛凤起说 。 3月16日 , 前街一号找到3名当时与薛凤起同监室关押人员 , 他们均证实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 。 陈飞在1991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关在长垣县看守所 , 他称 , “当时正值夏天 , 进入号里以后见到薛凤起满身伤痕 , 胳膊几乎不能动弹 , 绳子捆的印子像麻花一样 , 吃饭的时候双手捧不住一个馍 , 更不用说端碗了 , 都是其他人伺候着喂饭 , 就连大便也需要有人帮忙脱裤子、擦拭 , 每次出号回来 , 身上都会再添新的伤痕 , 至于怎么添的新伤痕 , 我就不知道了” 。 连国相在1991年12月2日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关在长垣县看守所 , “进看守所见到薛凤起浑身伤疤 , 双手不能拿东西 , 一切活动都由号里其他犯人伺候 , 我也亲自喂过薛凤起吃饭 , 伺候过他睡觉” , 连国相称 , 薛凤起称这是被刑警队打的 , “这是我亲眼所见的真实情景 , 愿意做证 , 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 1992年3月23日 , 周永军因涉嫌盗窃罪被送入长垣县看守所 , 也与薛凤起在同一监室 , 见到薛凤起满身疤痕 , “两个胳膊上如蚯蚓一样 , 两个锁骨上有两大块说是因绳捆落下的疤 , 后背横七竖八布满皮带打的伤痕 , 两只手还不太能动 , ”周永军称 , 自己也伺候过薛凤起吃饭睡觉 。 证人被剃光头遭拘留
▲薛凤起向采访人员介绍他的案情 。 薛凤起在刚被警方带走时就交代了自己1991年6月1日上午的行踪 。 薛华锋和薛存让证实 , 当天早上8点多 , 薛凤起先离家到40多米外的薛华锋家买烟 , 碰到村民薛存让 , 薛存让和他一起买过花肥 , 催他去收化肥账 , 没一根烟的功夫 , 薛凤起的妻子张彩云也到薛华锋家买火柴 。 之后他去了村委秘书程现立家 , 再去韩发祥家要账、去韩本正家看刨树 , 之后路过薛子光家 , 在他家包了会儿饺子 , 停了几分钟后 , 又去薛套军家要账 , 出来后 , 路过村小学 , 看了一会儿小学盖教学楼 , 就直接回家了 , “从薛套军家拿了两根钢筋棍 , 交给我老婆 , 然后就到我哥哥薛运光家打麻将了 , 中午回家吃饭 , 下午又继续打 , 到天黑后才回家” 。 作为证人 , 韩发祥被警方带到县公安局的一间房内后 , 被要求坐在地上 , 双手被铐在桌腿上 , 在他坚持证明薛凤起当天到他家要账后被送进看守所、剃了光头 , 关押10多天 。 韩发祥说 , “什么手续都没给 , 提审我时用皮带打我 , 说我不老实 , 不让我说是6月1日那天到我家要的账” , 韩发祥称 , 自己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字 , “已经打得不行了 , 他们说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就妥了 , 我就签了 , 签字的时候连笔都拿不稳 , 更不敢看笔录内容 。 ” 韩本正称 , 薛凤起确实到他家看了刨树 , 还帮了把手 , “好多人都在” 。 韩本正也因此被警方关押 , 原因是他说的薛凤起在他家看刨树的日子不对 , 涉嫌包庇薛凤起 , 被关了约一周 , 改口称记不清具体日期后获释 , 未给法律手续 。 程现立当年是薛官桥村委委员、秘书 。 他称 , 薛凤起被带走次日 , 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把党支部村委会人员都叫到村支书家开会 , “让两委重点调查农历4月19日(公历6月1日)这天薛凤起的行踪 , 村支书就让我和村长薛子光重点落实” 。 程现立称 , 当天薛凤起确实去了他家 , 看了他写提留单后 , 和他商量找人帮他安装车棚的事 。 之后薛凤起去理发 。 当天上午 , 村长薛子光的三个女儿去看他 , 薛凤起路过进去坐了会儿 。 程现立和薛子光还调查到薛凤起去程文奎家理发、到韩发祥家要账、韩本正家刨树等 , 他们并都写了证明 。 次日 , 程现立和薛子光等多人到县公安局送证明材料 , “但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接过材料后说 , 此案已破 , 薛凤起招认了 , 你们回去吧 , 不要管这事了 , 他拿着材料就走了” 。 不久 , 检察院又找程现立调查 , 程现立如实讲述 。 但几天后公安又找他调查 。 他称 , 当他说到那天上午9点时 , “曹局长就不高兴了 , 他说你仔细回忆一下是不是农历4月19日那天 , 我说绝对没错 , 因为18日是小满会 , 我用了两个木工 , 我还给他们记着工分 , 曹局长马上就变脸 , 说薛凤起给了我好处 , 让我给他作伪证、包庇他” 。 程现立说 , 现场的公安要以程现立作伪证为由将其关进看守所 , 给他判刑 , “我当时非常害怕 , 上有老下有小 , 真被关起来可怎么办?” 程现立按照警方的引导 , 说记不清薛凤起在哪天去他家了 。 他称 , 之后的几年内 , 他和家人内心一直恐惧不安 , 因昧心作证而感到对不起薛凤起 , 又害怕哪天公安局的人还会找他 , “精神受到极大摧残 。 ”串供疑云 薛凤起的哥哥薛运光也被抓了 。 薛凤起称 , 他在看守所期间 , 和他关在一起的劳动犯(因罪轻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强告诉他 , 他可以给家人写信 , 樊建强和家人会见时可以让家人把信送到薛凤起家 , “我的手被打得不能动 , 就推脱说不写 , 也没这个必要 , 但他还是让我写 , 说可以给我代笔 , 后来我就让他写了 , 把我当天上午的行踪说了一遍 , 目的是想让家人明白我没做那见不得人的坏事” 。 前街一号辗转找到樊建强当时的妻子 , 获悉樊建强已喝药自杀近20年 , 其妻已改嫁 , 想不起樊建强是否曾跟她提过为薛凤起写信一事 。 薛运光称 , 薛凤起被抓数天后 , 有一名光头骑车来到他家 , 说薛凤起写了一封信给他 , 他打开后 , 发现不是薛凤起的字 , 只看了抬头就把信烧了 。 但没多久 , 公安局的警车就来了 , “把我带上去说找我调查情况 , 半路上他们又说把我拘留了” 。 薛运光称 , 到了刑警队他就被捆了起来 , 还被一名公安用脚踢 , “一边问我都是到哪里告的(信访) , 还说那封信去哪里了 , 我说我把信烧了 , 他们说我串供 , 捆着我不放 , 知道天亮才把我送到看守所 , 到了第二天吃饭的时候我的手还拿不起筷子” 。 薛运光称 , 自己被关了约半年后获释 , 但公安没给他任何法律文书 。 关于串供 , 还有两张纸条 。 “第一次是把我拘留后的第二天家人来送被子时 , 在号门前让我看了一个二指宽的纸条 , 内容是“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说实话” , 署名是薛运光、薛子光、薛存让、程现立 , 之后还有一次 , 看守所指导员把他提到值班室 , 让他看了第二张纸条 , 大意是“凤起 , 王所长是自己人 , 有啥事给他说 , 是你就承认 , 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认” , 署名是薛运光 。 这在长垣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成了薛凤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 县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其20年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 , 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 。 庭上 , 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 , 其辩护人也成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律师辩称 , 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 , 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 , 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 , 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 , 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 , 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 , 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此外 , 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 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 ,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过犯罪现场 , 没有人证、物证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 律师在辩护词中称 , 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 , 当时天下过雨 , 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 , 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 , 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 , 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 , 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 , 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 , 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 , 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 , 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 , 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呢?相反 , 却有人证明 , 在这段时间内 , 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 , 而是在程现立、韩发祥、韩本正家玩耍、要账、刨树 , 到底哪个是真实的 , 不是一清二楚吗?”律师还辩称 , 无法确定被害人是被掐死还是被勒死、吊死 。 最终 , 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 。 认定薛凤起犯罪的证据除了现场勘查笔录外 , 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 , 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 , 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 , 无直接证据 。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 , 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 , 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作出判决的说明: “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 , 经审查卷宗材料 ,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于1993年3月30日 , 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 , 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 , 遵照王院长指示 , 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 , 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 , ‘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叫详细 , 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 。 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 , 可以判’ 。 鉴于案情重大 , 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 , 经审委会研究决定 , 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 , 按市政法委意见 , 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 , 因证据不足 , 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 , 强奸罪10年 , 并罚执行20年 ,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 1993年4月26日 , 长垣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薛凤起犯故意杀人罪 , 判刑15年 , 犯强奸妇女罪 , 判刑10年 , 合并执行20年 。 两获死刑后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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