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真功夫遭索赔2亿 用了15年的LOGO还能继续用吗

日前 , 真功夫因使用酷似李小龙肖像的商标被起诉一事引发关注 。 该案原告是美国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 , LLC(李小龙公司) , 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12月27日 , 采访人员向李小龙公司代理律师团队确认 , 该案案由为人格权纠纷 。
此次真功夫涉诉消息传出后 , 不少人将其与今年10月最高法审结的“乔丹案”进行对比 。 真人卡通化的处理方式是否具有较高的侵权纠纷等问题亦引发讨论 。
一问:“真功夫有无权利使用“李小龙”商标?
2004年 , 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邀请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为其策划 , 在叶茂中团队指导下 , 品牌更换了此前的品牌名——“双种子” , 替换为“真功夫”并启用了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形象 。
12月26日 , 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通过品牌官方微博确认了涉诉并遭巨额索赔一事 。 “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 , 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 , 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 。 ”真功夫公司声明表示 , 公司正积极研究案情 , 准备应诉 。 声明中还提到 , 真功夫系列商标是该公司申请 , 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后授权使用 , 该公司已使用了15年 。
南都采访人员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 , 真功夫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餐饮公司”)最早于2005年2月开始进行“真功夫”商标申请 , 申请类别多达30余类 。 天眼查信息显示 , 真功夫餐饮公司当前获准注册的商标为306枚 , 其中包含大量“李小龙形象”的图文商标 。 在此过程中 , 真功夫品牌也曾数次遭到商标侵权 , 品牌方也以原告身份发起维权诉讼 。
“真功夫公司使用的与李小龙肖像近似的系列商标 , 注册时间在2006年至2013年之间 , 已经超过商标法规定的5年无效宣告期限 。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总监、律师杨静安认为 , 真功夫享有的商标权利已经趋于稳定 。
二问:品牌标识酷似李小龙真功夫是否侵犯肖像权?
此次真功夫涉诉消息传出后 , 不少人将其与今年10月最高法审结的“乔丹案”进行对比 。
今年10月 ,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 , 判决其经典的“乔丹”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 最高法认为 , 商标并未体现乔丹个人特征 , 不具有可识别性 , 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 早在2012年 , 著名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 , 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 。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 , 乔丹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 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近8年 。
『李小龙』真功夫遭索赔2亿 用了15年的LOGO还能继续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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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及法律事务部(广州)主任牟晋军认为 , “乔丹案”和“真功夫案”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 , 均使用了与知名人士形象近似的人物图形 。 “乔丹案件之所以法院未支持构成肖像权侵权 , 在于图案为人形阴影设计 , 未能识别具体人物肖像 , 而真功夫的图案为彩色图案 , 有较为明显的人物五官特征 , 且系列商标均以李小龙旧照为创作基础 , 相比来说 , 相关公众更容易通过真功夫的图案而联想到李小龙本人 。 ”
杨静安同样认为 , 在“乔丹案”中 , 乔丹体育所使用的是乔丹运动形象的剪影 , 没有直接反映迈克尔·乔丹的面部特征 , 因此主张肖像权的保护存在困难 。 “从真功夫公司使用的商标来看 , 不仅涉及到李小龙在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动作形象 , 而且还反映了李小龙的面部轮廓特征 。 从网络评论来看 , 社会公众也能够将“真功夫”图文商标的形象识别为李小龙 。 ”
杨静安提到 , 尽管“真功夫图形”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 参照现有的司法政策文件 , 假如李小龙公司的侵权主张成立 , 真功夫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 双方仍有争辩的空间 。
三问:真人卡通化的图形商标是否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除了真功夫在品牌标识中使用了酷似李小龙真人的卡通形象 , 近年来 , 随着IP改编热潮 , 游戏、漫画中也常见真人卡通化的图形 。 然而 , 卡通化的处理方式也曾引发相关的侵权纠纷 。
据南都此前报道 , 2018年11月 , 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 。 因游戏“萌卡篮球”中出现NBA集体肖像 ,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和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蛙扑公司”)将两家游戏公司和一家在线游戏网站诉至法院 , 索赔50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 , 擅自在游戏中将NBA集体形象进行卡通化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两游戏公司应向原告赔偿300万元 。 判决提到 , 被诉游戏使用NBA识别元素 , 属于对这些元素的商品化使用 。 被告显然是希望通过利用NBA联盟和联赛的高知名度吸引更多玩家购买其游戏服务 。 该行为属于搭别人知名度便车 , 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 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真人卡通化的图形 , 很多时候能够规避肖像权侵权的风险 。 但相关案例表明 , 对于卡通化创作和处理的方式 , 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 , 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杨静安认为 , 真人卡通化的过程中除了卡通化的技术手段之外 , 还应当把握一个基本的边界 , 在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尽量取得合法授权以规避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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