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高频”或变“高危” A股公司“蹭热点”遭高压监管( 二 )
刘俊海认为:"之前《证券法》规定信披是除了交易所网站外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信披 。 新《证券法》去掉'指定媒体' , 改为'规定条件的媒体' , 然而该'规定条件'还未细化 , 建议下一步证监会抓紧出台法定信披媒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 "
据悉 , 新《证券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信息披露 , 要求上市公司信披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 , 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 ,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 不得误导投资者 。 "
盘和林认为:"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 , 为了'蹭热点'发布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 不管在哪个渠道发布 , 其实质可划分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 这就涉嫌违反新证券法 。 同时 , 新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 我觉得新证券法对规范'蹭热点'行为还是能起到很大作用 。 "
【#斯莱克#“高频”或变“高危” A股公司“蹭热点”遭高压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新《证券法》将处罚上限从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 , 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斯莱克#“高频”或变“高危” A股公司“蹭热点”遭高压监管】此外 , 刘俊海建议:"为防止'蹭热点'行为 , 第一 , 上市公司层面要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学习 , 要胸怀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 , 千万不要使用雕虫小技 , 不能缺乏法商和德商;第二 , 交易所要继续加大自律监管力度 , 关注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而遭受损害的案件 。 这是疫情决战期间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的重中之重;第三 ,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一定要对蹭热点的不法信息披露现象采取零容忍态度 , 不能让这种失信行为登堂入室 , 贬损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 对信披违规的董监高特别是董事长、董秘和总经理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 坚持重典治乱、猛药除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