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城交警」曝光台: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据统计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 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 , 往往是头部着地 , 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 , 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 。 因此 , 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 , 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
以下曝光一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带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40元罚款的处罚 。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规定 ,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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