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完善办学制度 建设新时代中外合作大学( 二 )


第三 , 中外合作大学面临持续高水平发展困惑 。 从投入看 , 中外合作大学的合作动因和模式各不相同 , 有政府推动的人文合作交流项目 , 有社会知名人士推动的项目 , 也有受学校或地方政府强烈需求推动的合作项目 。 但这9所大学在合作过程中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 。 长远来看 , 如何实现学校的自主发展 , 实现中外合作大学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
发展中外合作大学呼唤新要求新举措
中外合作大学要从过去引进、追赶国外一流大学的模式转变为创新、引领示范模式 。 需要从战略高度重新定位 , 对中外合作大学的发展进行整体思考 。
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强中外合作大学顶层设计 , 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定位 。 将中外合作大学的定位从教育合作上升到国际化人才培养和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国家战略高度 , 提前布局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 , 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方向 。 目前中外合作大学合作的国家还不够多元 , 应适当放开国内高校与更多国家开展合作办学 , 鼓励适度发展 。 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鼓励合作办学的国家和地区 , 积极鼓励从小语种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选择的一到两所有声誉、有特色的高校,合作举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合作培养人才,促进人文交流合作 。
尽快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 改变目前分割管理和不同法律法规各管一面的状况 , 协调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国内各种部门法以及国际法相关规则的关系 。 建立多部门会商工作机制 ,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 尽快制定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有关政策法规 。
对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大学进行单独管理 。 在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这类学校更多的探索空间 , 在专项经费申请、项目申报、课题申报、学术荣誉申请、奖(助)学金申请等方面享有与公立高校同等资格 。
建立国外高校的准入标准及中方高校的合作规范 。 探索建立国外高校与国内院校合作办学的准入方式和准入标准 , 明确合作办学审批评议指标体系 , 提高审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外国高校办学资质认定与评估 , 从源头上把控引进教育资源的优质性和适切性 。 设立合作办学引进学科的专业指导目录,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按年度制定颁发中外合作办学的引导性学科专业目录 , 明确我国重点需要(予以优惠)的短缺专业、不鼓励也不限制的一般性专业、需要适度限制的专业、严格限制的专业,从而避免重复引进 , 保证引进质量 。制定教师准入标准 , 建立外籍教师资格的审查制度 。 鼓励、引导合作双方高校在办学水平、办学特点、办学实力、发展理念、发展需求、学科专业等方面“门当户对”、强强联合 。
制定有关中外合作大学的鼓励性政策 。 从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 加强对外汇、招生、出入境管理、教师聘请等各管理口径的统筹协调 , 为合作办学纵深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 用完善的法律与监管制度保障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 推动和支持地方政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基金 , 对本地区引进了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大学给予奖励和资助 。 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大学部省共建机制 , 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经费扶持 。
探索建立中外合作大学联盟认可的第三方质量认证体系 。 中外合作大学涉及国家较多 , 在承认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多样性的前提下,建议先从中外合作大学试点 , 以9所中外合作大学联盟为主 , 引入各校共同认可的国际水准的评估机构 , 在政府指导下 , 制定各方均能接受的质量保障原则 , 建立一套透明公开的、既能与国际化标准接轨又能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广泛认同的评估标准(指标体系);评估机构在保持其一般性和共同性准则的基础上 , 结合不同办学机构的特点 , 建立统一与差别相结合的专业化评估体系 , 定期发布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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