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处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法律上如何处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等。发起方式为被侵权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2、没收没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发起方式为发现违法线索后进入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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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处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
不难看出「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以营利为目的;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实施了刑法第217条所列举的四种行为,也不构成本罪。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里需要指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选择要件,只要符合其一即可构成本罪。虽然违法所得数额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如果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或巨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规,只要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或是复制品数量达到标准,应予立案追诉。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处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
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若实际被点击数、传播作品数量或者注册会员人数达到达到标准,则属于刑法「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立案追诉。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处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
·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著作权侵权,法律上如何处理?「侵犯著作权罪」是刑事犯罪,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
而对于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未达「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依法诉讼追责,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资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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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本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客观构成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四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也属于“复制发行”。根据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仅持有侵权产品,没有准备销售的证据,存在行为人为人保管或其他可能,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如果仅有行为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宣传的证据,没有查获侵权产品,这也难以认定被告人侵犯了著作权。但如果行为人持有侵权产品,同时又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线侵权产品,在两方面证据都存在的情形下,按照该解释,可以理解为“发行”。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主观罪责
本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司法解释,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二)认定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
本罪所惩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仅包括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专有图书的出版权、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如果所侵犯的是其他的著作权。例如,作品的修改权、非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等,只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2、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对于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不能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只能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3、与诈骗罪的区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这种诈骗行为已经为法律特别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不再定诈骗罪。但如果所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超过著作权所保护的期限,或者所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本不存在著作权主体,由于这些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只可能构成诈骗罪。
4、罪数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但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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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沫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并不适用刑事惩罚而是要求侵权人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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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 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
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 美术、摄影作品; (5)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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