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出租汽车赚钱,结果车没了......法官说当初本该这么做!( 二 )


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 ,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遵守交通规则 , 小心驾驶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或人身损失 , 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备 , 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定损索赔 。切莫因为是租来的车辆就抱有侥幸心理 。一定要尊重合同约定 , 以免留下隐患 。
03
车被开走:租金照付空惆怅
2015年12月26日 , 租车公司与谷女士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书》及《租车单》 , 约定谷女士承租本田雅阁黑色轿车一辆 , 月租金7300元 , 租赁期限1个月 。租赁期满后 , 谷女士未能如期归还车辆办理结算事宜 , 双方视为合同继续履行 。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 , 谷女士一直未交纳车辆租金 , 并驾驶该车辆产生多次违章 。现租车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 谷女士返还车辆 , 并支付租金及违章费用9万余元 。
谷女士辩称 , 车已经被和她儿子有经济纠纷的人给开走了 , 已到派出所报丢失车辆 , 现正在查找中 。她认为自己只实际使用了车辆三个月 , 不应该支付这么多租金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谷女士虽主张其只实际使用了三个月租赁车辆 , 该车辆已被与其子存在经济纠纷的他人开走 , 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 , 故对此不予采信 。退而言之 , 即使谷女士所述属实 , 该事件亦与租车公司无关 。最终 , 法院判决谷女士向租车公司支付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的车辆租金86500元 , 并向租车公司返还车辆 。
法官提醒
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 , 即形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 , 承租方对车辆只具有使用权 , 并对租赁车辆具有合理、妥善保管的义务 , 不得将车辆进行抵债、转借或转租等越权行为 。
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中 , 车辆承租人可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 如车被第三人开走 , 承租人对车辆失去控制 , 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 , 应及时协商解除合同 。
应当注意的是 , 车辆租赁合同只约束车辆出租方和承租方 , 不约束上述两方之外的第三方 。如车辆承租人的权利被第三人侵害 , 难以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来对抗车辆出租方 。对于自己因第三人行为遭受的损失 , 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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