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绝对实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三 )
上述八种过错推定责任最明显的特征是四个字“不能证明” , 一旦出现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某些行为 , 那么就推定他有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 , 受害人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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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 ”可以这么说 , 公平责任并非责任形式 , 而是双方分担损失的方式 。 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 , 按财产状况、遭受损害的程度适当分担损失 , 既不是过错责任 , 也不是无过错责任 , 例如意外事件的情况下 , 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
在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概念 , 即利益平衡 , 实质是分担责任或损失 , 对个案利益平衡 , 维系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或者都无过错 , 绝不能维系一方有过错 , 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 。 因此 , 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 , 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 公平责任与利益平衡息息相关 , 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 由法院通过利益平衡的方式 , 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 , 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 具体的情形如下:
1、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层次性) , 一般由加害人赔偿 , 如果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 , 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 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 ,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后半段:“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
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 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 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 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 如果有过错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果没有过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应当适当补偿 , 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
5、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一般由具体侵权人赔偿 , 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 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这种情形是公平责任的典型 , 构成要件是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同时难以确定专有部分的实际加害人 , 由可能的加害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唯一的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 不用承担公平责任 。
除了《侵权责任法》 , 公平责任还存在于《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例如: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 , 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从中可见公平责任最明显的特征是四个字“适当补偿” , 既非过错责任 , 也非无过错责任 ,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即可 。
典型案例则见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 , 如重庆烟灰缸案 , 济南切菜板案 , 好来居玻璃案 , 三个案件都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小区中 , 因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 专有部分的业主又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不在专有面积中 , 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 , 因此 , 需要由可能的全体业主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被烟灰缸/切菜板/玻璃砸到的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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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 , 一般来说 , 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 , 且具有顺位利益 , 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具体的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 ,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 承担补充责任 , 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 ,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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