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绝对实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四 )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补充责任 , 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如商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还涉及到商场保安的职务行为)由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
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 , 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 ,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 承担补充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 , 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 , 如果是两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 , 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 , 其次是校园责任 , 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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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 , 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 ,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在这里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列出来 , 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 , 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 表现为对外连带 , 对内不按份 。 具体的情形如下: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 , 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 , 销售者赔偿后 ,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 生产者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
2、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 , 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后半段:“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 医疗机构赔偿后 ,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医疗机构不承担最终责任 。
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 , 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 , 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污染者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污染者不承担最终责任 。
4、因第三人过错动物侵权 , 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 , 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最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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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本文一共涉及《侵权责任法》四十三个条文的规定 ,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及其具体情形;对公平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分析 , 把握这三种并非责任形式 。 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 。

作者:莫燕雯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法律一讲堂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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