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全网最全!泰国紧急状态具体规定准确详解( 三 )


在曼谷以外的外府地区 , 当地维护稳定方面的紧急状态主要负责人或者警察总署 , 可视情况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 且至少应该建立规范有序的检查站或者跨府的检查点 , 对过往行人以及容易感染疾病的行为进行观察 。
为了此项规定执行中的效益 , 第一项或第二项负责人可能会与当地驻守军队、国内治安指挥部及志愿者合作 。 如果发现上述行为 , 立即按照法律查办 。
第十一条 防疫条令
应采取以下政府规定的疾病预防措施作为一般情况、宽限情况或例外情况下的执行措施 。
(1)活动开展前应对相关场所的接触面进行擦拭清洁 , 每天需对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
(2)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3)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需用肥皂、酒精或洗手液洗手消毒
(4)为避免人员间的接触及疾病传播 , 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之间需保持至少一米间距
(5)为避免人员间的接触 , 应控制活动参与者数量或适量缩短活动时长
必要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手机追踪软件来监测相关人员 , 或对其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观察 。
第十二条 正常开放营业政策
政府下达政策让医院、诊所、卫生院、药店、餐厅非娱乐服务区域及提供外带服务的餐厅、酒店的住宿及餐厅部分、小型便利店、普通商店 , 百货商场内超市、药店、餐厅、零售生活必需品商店区域、工厂、证券机构、金融企业、银行、ATM机 , 市场或集市中销售新鲜食材、干粮、熟食、肉类、医疗器械及必要零售商品的区域、液化石油气站、燃油加油站、气泵站 , 乘客或商品运输站以及从事商品或食物配送服务的网络商家等继续营业 , 以向居民提供所需服务及商品 , 避免民众缺少物资或产生恐慌的情绪 , 以上须请相关负责人根据防治疾病政令第十一条条例严格执行 。
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办公 , 除非已勒令关闭或停止开展工作的单位 , 如教育机构等 。 此条实施之目的在于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便利、预防民众受影响并防止其违反相关法规中的时间限制 。 但应为涉及的员工提供便利 , 如错峰倒班工作及午休、在日常工作场所之外的地方工作等 。 此外 , 还需给民众增加便利 , 如远程会议、数字通讯服务、取消本人亲自到场等要求 , 此外 , 应酌情延期、取消或放宽法律规定下的手续费收缴 。
让尚在营业的商务单位、商店及开放服务的行政单位按照既有政策对员工、使用服务的人士进行筛查 , 并根据防治疾病政令第十一条条例执行 。
第十三条关于跨府出行之建议
减少或取消疫情期间不必要的出行 , 自我居家调休或居家办公 。 如有必要情况需要外出者 , 需要接受检查 , 并按照相关文件通知做好自我防护措施 , 以上均为有效检测个人状况或对其进行隔离 。
第十四条 关于举办各类活动之建议
按照社会习俗举办的社会集体类活动或仪式 , 比如婚嫁、葬礼、祭祀、做功德、泼水节、家庭活动 , 以及官方规定的活动和仪式等 , 仍可酌情举办 , 但必须按照官方规定的疾病防控措施第十一条执行 。
第十五条 惩罚
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 须按照2005年所颁布的《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的第十八条进行处罚 。 且可能违反2015年《传染病法》的第52条或2009年《商品价格和服务管理条例》的第41条 , 具体视情况而定 。
(注:2005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第十八条:任何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人员 , 将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四万泰铢的罚款 , 或监罚并处 。 )
第十六条 执行
以上法规将在泰王国全境内执行 , 包括目前正处于紧急严重情况的地区 。 如有变动 , 则另附说明 。
该法案在有必要时 , 可让总理出面修改法案 , 进行措施、条件和时间的增加或删减 。 然后通过泰国政宪公报网站向人民宣布 。
以上自2020年3月26日开始实行
公告于 2020年3月25日
总理 巴育?占奥差上将
翻译&校对:
新冠肺炎中泰文翻译志愿者、泰国头条新闻社采访人员
胡应巧 、赵欢 、杨正会、钟慕岳、
翁国敏 、马媛 、姜绍芳、
潘迦鑫、高琪、罗嘉兴
附:
紧急状态行政法令(佛历2548年)
皇家法令
紧急状态下的公共行政
佛历2548年
————————
普密蓬阿杜德陛下
于佛历2548年7月6日颁布
时在位60周年
帕拉米索恩?玛哈?普密蓬?阿杜德国王以皇家命令宣布:本紧急行政法令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适用
本紧急法令中包含一些有关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条款 , 根据条款第29条以及泰王国宪法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8条、第50条 , 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 。
根据《泰王国宪法》第218条 , 请允许颁布皇家法令如下:
第一条
该法令命名为“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行政法令”
第二条
本紧急法令自政府宪报刊登之日第二天生效
第三条
废除《佛历2495年紧急状态行政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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